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及依据
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要求广州在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上出新出彩,在广州科学城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寄望广州科学城“五年大变化”。我区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获批广东省首个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推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探索,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领域先行先试、实现突破,并大力争创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办法主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力争我区在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上出新出彩,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广州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 黄埔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粤改委发〔2019〕6号)、《广州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结合我区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及任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区在近年来集中快速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强、影响力大、行之有效的改革政策,破解了一系列关键难点问题,迫切需要将这些政策、经验、做法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其权威性、实效性,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提升企业对我区营商环境的信心。
二、主要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牢牢把握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战略定位,以增加企业更多的获得感为目标,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加强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建设。一是深化落实国家《条例》和相关文件要求。二是总结近年来我区促进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的经验做法,提升固化实践证明有效、市场主体认可的政策措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制度性的解决方案。四是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探索先行先试改革。
《办法》共10条,第一至二条为总则,具体阐述了制定目的、基本原则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最后一条为实施日期。第三至九条分别从创新、监督、激励三个维度进行了规定,包括“4个创新”,即政商关系创新、技术应用创新、监测评价创新、国际化建设创新;“2个监督”即政府内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1个激励”即担当作为激励。
四、主要特点和亮点
(一)以市场主体感受作为首要评价标准。《办法》中共有4条内容从有呼必应解决企业诉求、提升企业满意度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如第三条针对企业反映比较强烈和集中的政企沟通问题,规定了搭建统一政企沟通服务平台,旨在破解企业与政府部门多头对接、复杂诉求长期协调难解决等问题。同时规定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加强营商环境政务诚信建设。第四条鼓励推进新技术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实现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区域共同维护和利用,促进业务协同办理,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立以企业满意度为导向的多维度监测机制,对各单位服务企业和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成效、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动态监测,促进各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和政策制定科学性,有针对性地推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
(二)率先衔接国际营商规则。根据营商环境建设国际化的原则,充分发挥中新知识城与新加坡合作的优势,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机遇,第五条规定开展营商环境国际化对标研究,聚集精通国际营商规则的高端人才,建立与港澳、新加坡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合作交流机制,在商事登记、工程建设、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等领域率先衔接国际先进营商规则。率先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各类要素便捷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进一步健全营商环境监督评价工作机制。加强对各部门营商环境工作的事前指导和事中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双管齐下”,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监督体系。《办法》第六条主要围绕内部监督作出规定,借鉴《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建立营商环境工作报告制度,同时规定了专项工作督办、反面典型通报和曝光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主要围绕外部监督进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营商环境动态监测和年度评价制度,第八条规定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和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建设等社会监督制度。
(四)鼓励改革探索和创新突破。为激励各部门大胆改革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第九条一方面规定,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首创性、引领性、突破性改革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另一方面建立容错试错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